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意见
区住建局 区发改委 区财政局
绿色建筑是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十一五”以来,全区建筑节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得到较好执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渐次起步,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逐步建立。但也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城乡建设模式粗放,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重规模轻效率、重外观轻品质、重建设轻管理等。
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以绿色、循环、低碳理念指导城乡建设,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扎实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集约节约利用资源,提高建筑的安全性、舒适性和健康性,对于推动城乡建设和建筑经济转变发展模式、增长方式,破解能源资源瓶颈制约,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培育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财建〔2012〕167号),省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发展的通知》(苏财建〔2012〕372号),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苏住建科〔2013〕2号)等规定,就全区加强建筑节能工作、推进绿色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工作目标
1.加强建筑节能工作。全区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继续严格执行50%建筑节能标准;自2013年起,全区新建甲类公共建筑强制执行65%建筑节能标准。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必须至少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
既有办公建筑实施改造时,必须同时进行建筑节能改造,至少采取更换节能门窗、利用热回收交换系统、改造空调设备等技术措施中的一项。
在已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基础上,自2013年起,全区各级政府,以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率先推广使用预拌砂浆;优质工程、建筑施工文明工地、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等各级各类创优目标工程项目强制使用预拌砂浆。
2.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自2013年起,全区新建保障性住房、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内的新建建筑、各级政府或者各类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益性建筑,全面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鼓励、引导社会投资新建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到2015年,全区评价定级的绿色建筑超过10项;到2020年,全区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的新建建筑在同期新建住宅建筑、公共建筑中的占比超过30%。
3.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区。太湖新城滨水核心区率先创建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由太湖新城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申报;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汾湖高新区、盛泽镇也应当于2014年底前选定一定范围的新建区域,申报省级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区。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严格新建建筑节能工作。
1.科学编制城乡建设规划。在各镇(区)新区建设、旧城(既有居住区)改造中,以绿色、节能、环保为指导思想,建立包括绿色建筑比例、生态环保、可再生能源利用、土地集约利用、再生水利用等多方面的指标体系,将其纳入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并在工程建设活动中严格执行。引导创建绿色建筑示范区,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自2014年起,社会投资的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建设绿色住宅区;鼓励建设绿色工业建筑。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情况的审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加强对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的监督检查。
3.严格落实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严把规划设计关口,加强建筑设计方案规划审查和施工图审查,各镇(区)新建建筑设计阶段100%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加强施工阶段的监督检查,确保新建建筑质量安全,提高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严格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对于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建筑,不得通过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并强制进行整改。
(二)加快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1.推动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空调、通风、照明、热水等用能系统的节能改造,提高用能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改造,按照实际节能量予以奖励。
2.开展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以建筑门窗、外遮阳、自然通风等为重点,实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试点,探索适宜的改造模式和技术路线。
3.建立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机制。完成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调查统计任务,制定具体改造规划。在旧城区综合改造、城市市容整治中,同步开展节能改造。严格落实工程建设责任制,严把规划、设计、施工、建筑材料等关口,确保改造工程安全、质量和效益。节能改造工程完工后,进行建筑能效测评;对于达不到节能效果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三)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推动太阳能、浅层地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普及太阳能热水利用。合理开发浅层地热能。
(四)加强公共建筑节能管理。
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推行能耗分项计量和实时监控,推进公共建筑节能、节水监管平台建设。建立公共机构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加强监管平台建设统筹协调,实现监测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对新建、改扩建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能源利用效率测评和标识。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组织开展商场、宾馆、学校、医院等行业领域的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电耗)限额管理,对超限额用能(用电)的,实行惩罚性价格。
(五)提高绿色建筑技术应用水平。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加快建设绿色建筑工程技术中心。加强绿色建筑技术培训,将绿色建筑专业知识作为规划师、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扩展预拌混凝土使用范围,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发展烧结空心制品、加气混凝土制品、多功能复合一体化墙体材料、低辐射镀膜玻璃、断桥隔热门窗、遮阳系统等建材。普及高效节能照明产品、办公设备、节水器具等。加强建材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和稽查,杜绝技术性能不达标的建材产品进入建筑市场。推行住宅精装修,鼓励新建住宅一次装修到位或者菜单式装修,促进个性化装修和产业化装修有机统一。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全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监督、指导各镇(区)各部门加快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统筹确定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将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列入各镇(区)各部门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国土资源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时,要将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作为出让条件、划拨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审批部门要严格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推动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乡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的建筑方案时,应当落实建设用地出让条件中的绿色建筑技术要求;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的建筑方案节能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条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绿色建筑的宣传发动、组织引导和监督指导,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申报、推荐上报绿色建筑,并督查取得各级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建筑建设情况。节能管理机构要会同各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加强对已建成公共机构绿色建筑的运行监督、指导、考核、评比,督促其发挥应有效果。财政部门要制定绿色建筑财政资金奖励、使用实施办法,建立绿色建筑激励机制。
四、严格主体责任
规定范围内新建建筑的建设单位是绿色建筑建设任务的第一责任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提高思想认识,转变建设观念,按照“绿色、节能、环保”指导思想,结合自身实际,提出可行、适宜的建筑功能和使用要求,切忌盲目追求建筑外观的“新、奇、特”。禁止建设单位擅自降低已经确定的绿色建筑星级目标。
设计单位、绿色建筑技术咨询机构应当结合建筑场地、气候环境等特点,合理制定绿色建筑技术路线,指导、帮助建设单位选择经济、合理的绿色建筑评价项目,避免采用不适宜的技术措施、用材,达到绿色建筑的最佳性价比。
绿色建筑推行绿色施工。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绿色施工导则》,以及省、市制定的绿色施工要求,采取技术措施、管理手段,保证施工过程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改善施工作业环境。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技术标准,对绿色建筑的施工图设计、施工质量实施严格审查、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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